论我国现阶段律师的本质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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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徐晓青律师事务所 陈建波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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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里,律师在协助社会主体认识法律权利、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救治被侵害的法律权利,促进社会法律秩序的建构中,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们却只有少部分人在研究和探讨律师的本质属性。关于律师职业本质属性问题,我们不难发现,无论过去或现在,社会条件不同,律师职业的外在样式和本质属性存在差异。因此,研究律师职业本质属性问题,揭示其内在规律,对于加强对我国社会结构类型的改造,促进我国律师职业的改革和完善,使其更好地为我国社会服务,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笔者试从律师本质属性的若干说法出发,对此进行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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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律师本质属性的若干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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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研究律师本质问题的学者和司法实践者均较少,因此关于律师本质属性的说法也较不统一,通常有以下几种:
1、律师是社会法律工作者,有别于执行国家权力的国家公务员。 2、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活动主体,本质上具有商品交易的属性,是交易或被交易的一方当事人。 3、律师是相对建立法律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基于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倾斜于自己 4、律师适用法律是不公平的,在一个公平的法官面前有至少两个律师各自代表自己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争论不休。由于各自立场、观点、方法和利益、学识、品德修养的差异,律师完全没有必要用“公平的法律”来粉饰自己由于商业动机驱使的不公平的竞争。 | |
二、笔者认为的我国现阶段律师的本质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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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为在上述说法中均未能真正揭示律师的本质属性,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才是体现我国现阶段律师的本质属性所在。为何如此讲,原因有二:
(一)只有律师积极参与法律的正确实施,公民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实现 一九九六年《律师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律师法律制度得到健全与完善。《律师法》的问世,明确了我国律师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概括起来,律师的职业使命有二个:第一个就是维护人权,第二个就是维护法律尊严。 为何“两个维护”会成为律师的职业使命? 这必须从权利说起,权利是公民和其他组织赖以生存和进行社会活动的根本,律师法律制度为什么要对之进行维护,道理很多,但核心的一点,就是“权利受阻”。所谓“权利受阻”是指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妨碍,权利受到非法侵害、剥夺等等。“权利受阻”实际上是中断了权利,使权利的重要性直接转化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公民难以正常享有或行使其权利,从而难以正常生存,生活。 “权利受阻”是有其必然性的,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关系,从总量上来说,它们之间大体上应当处于一种均衡的状态。因为任何社会不可能都让社会成员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反之,也不可能都让社会成员只履行义务不享受权利。故狄骥在《宪法论》中提出:“法律规则一方面强迫全体人尊重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又对每个人的个人权利加以限制,以便确保个人的权利受到全体人的保护。”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限,以及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变化,决定了社会现在还不可能存在理想中的平等,因而由此产生的种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所包含的不平等因素,,就使得权利的受阻成为一种与所处历史条件相吻合的现象了。 从义务对权利的制约来看,在相当一些情况下,权利的享有行使以至实现都有赖于义务的实际履行,一般来说,享有或行使权利是一件惬意的事,而履行义务则是不得已而为之。义务是一种限制、约束,是一种付出,而这种性质又正好与人的趋利避害的向往相矛盾 ,与追求快乐的意志向左,因而总是有人在寻找时机逃避义务。这样一来,“权利受阻”必然成为现实,在现实生活中,在公民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时,一公民对另一公民的权利造成障碍或形成直接侵害,是普遍现象和最具现实的问题。同时,在社会生活中,与公民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社会组织也可能对公民的权利造成障碍或形成直接侵害,如行政机关。总之,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受到阻碍和侵害有其必然的趋势和现实的表现。这种现实就产生了维护权利的客观要求和内在需要,由此,也就有了专门维护权利的中国律师。所以,“权利受阻”才是律师法律制度真正的催产剂和现实需要的原因,只有律师积极参与处理“权利疏通”,公民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职业的核心价值,是律师的本质属性。 (二)只有律师积极参与法律的正确实施,我国才能真正进入法治社会 法治是一种社会调控方式,其基本意义是依法办事,它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善结合。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基本要素。“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预先确定并加以宣布的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够使人们明确地预见到在特定情况下当局将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根据这种认知规划个人的事务”(注:耶克:《通向奴役之路》(英文版),伦敦,1994年,第54页。)卢梭说:尊重法律是第一条重要的法律,任何一个遵守法律、管理完善的政府,“根据任何理由,也不准许有人不遵守法律”(注:[法]卢梭:《论政治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9页。)在法治中, 法律规定是社会管理的根据和手段,法律实现是社会管理的目标和要求,法律实施是连接法律规定和法律实现的桥梁。法律在人们心目中至上至尊,人们在法律里充分享有自由和秩序。在法治中,社会被法律连接构建成一个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集体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内在有机联系的整体。法治是一种社会活动方式。在法治状态下,人们都自觉地把法律当作自己的行为准则,用法律来引导自身的行为,衡量他人的行为。法治是一种社会秩序状态,它是完备的法律制度被良好实施后的社会实在,是社会法治化的结果。 法治型社会需要律师,律师活动促进法治社会的发展。在法治型社会,法律至上,在所有行为规范中,法律具有最高效力;在社会冲突的解决中,以司法手段最为有效;司法机关在解决冲突时,只服从法律,而不受法律之外的权力的干涉,不为社会舆论所左右,不为个人情绪所动摇;更不为某种私利所扭曲;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人都平等地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任何人的法律权利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都平等地受到法律追究。在这种以法律规范指导一切社会生活的社会,律师职业应运而生。律师是法律专家,精通法律,具有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条件,能够切实满足社会主体对法律内容的了解以及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需要。在古罗马社会,由于法律价值被广泛认同,因而萌芽了律师及律师制度,在现代社会中,西方资产阶级的法治,推动了律师职业的发展,建立了西方发达的律师制度。与此同时,律师的职业活动,又反过来对社会法治化水平的提高具有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律师通过开展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担任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法律顾问,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活动,向社会主体阐释法律精神和法治原则,无疑有助于提高广大社会主体的法律素养以及全社会的法治环境,推动社会法治水平的不断优化。这正如西方学者所言:“律师是一个复杂法律制度的专家。他犹如法院里的官员一样,以一种替大众服务的精神来运用他的知识,虽然法律界人士散布全国各地,并无统一组织,可是在他们之间却存在有一种‘同盟’”。“企业及社会生活,以及政治制度的力量,都得靠律师们来担负起职业责任。”(注:[美]哈罗德·伯曼:《美国法律讲话》,陈若桓译,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08页。) 因此,律师的活动从一开始就在法律实施中发挥独特作用,是除司法、执法、守法之外的法律实施中的一个独立过程,它促使其它过程顺畅有序地运行并融合于其中,同时又保持自身结构和机制独立存在,与司法活动、行政执法并行发展。律师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根本宗旨和最终目的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律师职业的核心价值,是律师的本质属性。 | |
三、认识律师本质属性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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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识律师本质属性有助于正确理解律师的调查权
律师调查权是一种权利,权利和义务必须同时出现,权利的实现有待于义务的履行,律师的这种权利有别于司法机关所拥有的权力,没有强制性。司法权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权力,它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来实现的,当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直接采取国家强制措施来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由此看来,律师要保证其调查取证权的充分行使必须有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即拥有一种类似权力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就所办的案件有调查访问的权利,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事实真相,给予方便;而《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调查权行使的前提是要取得被调查人的同意或(和)相关司法机关的许可,律师的调查不再具有强制性。从《条例》与《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身份和律师机构性质的界定上不难看出这一变化的根源。《条例》中对律师身份界定的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机构是国家事业单位,它的调查权的实现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是公权力。因此,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事实真相给予方便,《律师法》中对律师身份界定的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它的调查权的实现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是私权力,因此要取得被调查人的同意或(和)许可。 就律师执业的本质来看,《律师法》关于律师、律师执业机构性质的界定是符合客观实在的。律师的本质特征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它的执业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开始的,代表委托人的利益的特性,决定了律师不应享有公权力,其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然而,就社会整体公正来讲,律师的存在,又是通过对个体权利的维护,来约束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以实现法律的正确实施,规范人们的行为,最终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完善。它的执业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是为个体服务,另一方面又是为社会服务。因此,世界各国都将律师制度视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律师兴,则国家兴”。 (二)认识律师本质属性有助于理解律师为何应以诚信为本 以律师业为例,我国律师的本质属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律师服务的特殊性表现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工作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律师法律服务必须以诚信为本,诚信是律师服务业的内在灵魂。律师本身就是诚信制度的维护者,律师起草合同、章程,见证法律行为乃至参与诉讼、仲裁等执业活动,本质上都是对诚信的维护。 就律师服务业而言,应当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制度建设: 其一,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高广大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关系到律师事业的兴衰成败,全体执业律师都要自觉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要广泛开展律师诚信教育,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 其二,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诚信监管,严格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要建立健全律师执业规范,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体系。建立健全规范律师诚信行为的规章制度,特别是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用制度保证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损。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大力加强律师诚信监管,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记录,设立社会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对违规违纪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定期向社会披露,以督促广大律师自觉讲信用,用诚实守信规范自己的执业行为。 到文章的最后,笔者想再次重申我国律师的本质属性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因此律师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全社会的肯定和支持,要赢得社会广泛的支持,律师必须以自身的诚信取信于民,所以说诚信为民也是律师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